第九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铺面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按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铺面,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一)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达贰个月;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严重损坏的;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五)乙方擅自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迁离并收回出租房屋,乙方预交款项有结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贰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同意续租,应重新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不同意续租,则本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迁离出租房屋,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铺面的,甲方可有权向乙方加收租赁金及违约金(按 50元日计算)。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支付三个月房租金额的补偿金给乙方方可解除合同。
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说明理由,经甲方同意并支付其相当于乙方所租房屋三个月租金的补偿费用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中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六条、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违约,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