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费、电费;
2.宽带网费、燃气费;
3.有线电视收视费;如果不使用则要报停并交相关维护费用。
4.物业管理费;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当天,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贰仟元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须在租期到期前两个月书面或电话向甲方提出,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乙方应提前两个月续交下一年租房租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20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
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乙方提供物品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