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拆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纪方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延安市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期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三、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每个月需向甲方交纳租金 万 仟 佰 拾 元整,并在每个月的 日前付清。甲方应开具收据或发票给乙方。
四、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应交纳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以及 元整的室内财物押金。上述保证金和押金将在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租赁期间,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出租管理费由甲方负责交纳;电话费、保安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房屋管理费由乙方负责交纳。
六、乙方必须按时交付租金。若有拖欠租金的情况,甲方有权每天按月租金的5%加收滞约金。若拖欠租金达到一定天数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甲方应承担房屋的工程质量和维修责任。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若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室内财物损坏,乙方应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