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如果政府对该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土地附带作物的赔偿费由乙方所有,而土地赔偿由甲方享有。
十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本协议,双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应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承担经济损失。
3、如果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如果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对该土地的使用,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等其他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赁期满后,如果乙方不再租赁,应将租赁的土地交还给甲方。乙方建设的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进行公平合理的协商并进行补偿。但乙方种植的树木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如果归甲方所有,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十六、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有权按照欠款金额每日收取违约金。
2、如果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这笔违约金无法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乙方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七、如果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合同未涉及的事项,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九、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报宝庆乡人民政府、保和村两委备案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1、平面图一份;2、村(组)民自愿租赁承诺书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