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其他事项
1.在租赁期间,如甲方将租赁机械转让或者抵押给第三人的,应当事先通知乙方,甲方对租赁机械的转让或者抵押等行为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施工。
2.在租赁期间,因不可知因素导致租赁机械停止使用的,则此期间的租赁费用为零,具体期限由乙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3.甲乙丙三方可以就租赁机械的安装、拆卸操作、升节等技术服务内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或另行订立合同。
4.本合同文本未尽事项,三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三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三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三方约定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丙三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日期:
使用单位甲方:出租单位乙方:
一、合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二、设备信息:
设备类型:塔式起重机
型号:
生产厂家:
产权备案号:
出厂时间:
租赁期限:本次租赁为期6个月,若不足6个月,按照6个月计算。若超出6个月,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
设备使用所在地:松山湖
三、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月租:每月租金为元/月。(大写:)
2、进出场费:每台设备的进出场费为元。
3、付款方式:
(1)进出场费:设备安装并经检测合格后的二十五天内,甲方支付进场费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剩余款项人民币25000元在设备退场,并办理好退场手续并移交相关资料后的二十五天内付清。进出场费包含设备进场的运输费用、人工费用、安装(拆卸)机械费用、人工费用、报建费用、检测费用、租期内的维修保养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除月租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