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承租经营期间的债权与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准时支付租金。
第六条 其他
1、乙方在承包期间因其它原因如需转让,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应理解给予支持。
2、如因国家建设、采矿需要征收已经承包给乙方的山岭,国家给予的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甲方以实际面积减少乙方付给甲方的租金,减少租金按实际面积比例计算,经营上的补偿(如林木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3、乙方使用甲方原有机耕路为无偿使用,但不准损坏,损坏路乙方必须修复。
4、甲、乙双方所商定的租金标准已包括租用山林、山地等在内,甲方除收取约定租金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如期交纳承包金属违约,以双方商定日期为期限,逾期六个月不交作自动终止合同处理,且甲方有权收回所有权益。
2、如出现山林纠纷影响乙方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第八条 协议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述两种方式解决:
1、提交枣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时结束,本合同不因双方签订人或法人变更而解除或终止。
甲方代表:[代表姓名]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代表姓名] 年 月 日
公证人:年 月 日
附件:
1、租赁林地的丈量面积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