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验收方法
[验收方法]
第五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第六条: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交货方式]
2、交货地点:[交货地点]
3、交货日期:[交货日期]
4、运输费:[运输费]
第七条:经济责任
1、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按照实际质量进行计价。如果不能使用,乙方应负责保修、退货或更换。如果因此导致交货时间延误,乙方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逾期交货违约金百分比]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甲方如果需要,应按照实际数量补交。如果甲方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需要但乙方无法交货,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未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作为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果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不符合合同规定包装价值[不符合包装价值百分比]的罚金。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延期交货罚金百分比]的罚金。
2、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果在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规格,应支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变更部分货款百分比]的罚金。
(2)甲方如果在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如果乙方同意退货,甲方应支付给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退货部分货款百分比]的罚金。如果乙方不同意退货,甲方仍应按照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非乙方同意顺延交货日期,每顺延一天,甲方应支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顺延交货罚金百分比]的罚金。如果甲方始终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等,应视为中途退货处理。
(4)对于甲方自提的材料,如果甲方未按照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支付给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延期提货罚金百分比]的罚金。
(5)如果甲方未按照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照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延期付款罚金百分比]计算支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如果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被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运输费用和罚金。
第八条:产品价格如需调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照合同原定价格执行。如果乙方因价格问题影响交货,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照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延期交货罚金百分比]支付罚金给甲方。
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并经过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应向对方支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注销合同补偿金百分比]的补偿金。
第十条:如果由于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需要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应提前[变更通知天数]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果一方单独变更或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或修改合同的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无法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如果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在接到仲裁书后[起诉期限]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直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照本合同规定结算货款后作废。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制定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