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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的协商,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具体的品类(种类)需要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对于本合同中未涉及的事项,双方需要补充的条款可以作为协议书另外附加,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成交单后,除非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否则其他商品都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果甲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者无法防止的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合同。但是提出变更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合同的手续。
对于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如果需要变更,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一些商品的价格双方也可以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由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果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时,如果遇到价格上调,按原价执行;遇到价格下调,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时,如果遇到价格上调,按新价执行;遇到价格下调,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产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将另行结算。
对于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由乙方承担。对于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于运费的承担,也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处理。
甲方应该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如果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商品调拨应该做到均衡、及时。对于合同期内的商品,可以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照承运部门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以一次发货。可以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者延后10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照开单日,工厂直送的以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如果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由甲方代发货,如果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对于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如果有效期在2/3以上,甲方可以发货;如果有效期在2/3以下,甲方需要征得乙方同意才能发货。
甲方应按照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果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的,不视为违约处理。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之时起,所有权即归乙方所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如果需要甲方协助,甲方应积极提供相关资料。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以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督,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进行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如果相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以先向承运部门确认接收,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的,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天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处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拆包后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如果责任确实属于甲方,乙方可以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
如果发现商品霉烂变质,乙方应在60天内通知甲方。双方共同研究后,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天内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是一张调拨单上所列的一个品种损益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的都不作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于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的查询,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结算办法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并及时妥善办理。
在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对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于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以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者先收款后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