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施工过程中,非操作人员一律禁止进入驾驶室。车辆在行驶中或尚未停稳时,严禁任何人上、下车。司机不得酒驾及带病作业。司机离开设备必须将开关钥匙随身带走,如设备发生被盗或人为损坏,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安全管理要求,或因乙方司机操作不当和设备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造成人员伤亡或机械及其它财产损失的,由施工作业驾驶员和设备所有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3、乙方对其施工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施工设备险,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租赁单价中。出现意外事故后,乙方应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承担意外事故的任何赔偿责任。
4、乙方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出现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后,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与实际赔偿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
5、乙方驾驶人员工伤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出现工伤事故后,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与实际赔偿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
6、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在安全上的监督、管理及处罚,但这种安全上的监督、管理及处罚并不能减轻和免除乙方在安全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7、因甲方指挥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
8、乙方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乙方自行与交警部门解决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与甲方无关。
十一、结算与支付
1、计量:乙方设备工作时间,以双方确认的计量单为准。如乙方不服从甲方指挥,或施工过程中不按甲方指令工作,该工作时间不予计量,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该工作时间内发生的燃油费用。
2、结算:结算日期以每月25日为界限,到结算日期时收齐单据,确认为有效单据后,核实加油量、工作时间,办理工程量价款结算,如有燃油超耗情况,则按协议约定扣除超耗燃油的费用。
3、价款支付: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开设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将工程款汇至乙方账户。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有权将合同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协议规定的义务并结清价款后,本协议即行终止。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承租设备事宜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 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神钢200挖掘机 数量: 壹台
二、 设备使用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设备进场时间
本租赁设备使用地点: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新江路中段(金田大道-石虎大道)、滨湖路市政道路工程
设备进场时间:20x年3月6日
三、 租赁期限
甲方设备租用:租期暂定为3个月,如遇到业主工程停工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双方均可不履行本合同,使用时间按甲方实际签认为准
四、 租赁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计价单位:月租 27000 元/月(不含税),提供其它正归发票冲帐,保养、维修(自带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