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如果供方提供的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需方同意按照实际质量进行定价。如果无法使用,供方应负责退货或换货。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交货时间延误,供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如果供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出现短缺,需方如果需要,应该补交相应数量。如果需方需要而供方无法交货,则供方应支付需方无法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作为罚金。
(二)需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在供方提供正确货物的前提下,如果需方中途退货或使用其他同类产品,需方应赔偿本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2、如果需方未按照规定日期向供方付款,每延期一天,需方应按延期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向供方支付延期罚金。
第六条产品价格如需要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后方能变更。
第七条如需方需要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包装等,应提前通知供方天与供方协商。
第八条本合同所订的一切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果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的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九条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原因。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供需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供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需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