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乙方配合甲方搞好工作计量工作。
9、乙方负责机械保养,配备足够机械操作人员,满足工地24小时连续施工的要求。
10、乙方自行协调地方关系。
11、乙方负责机械操作员生活费和被褥。
九、其他约定:
1、乙方机械操作人员不配合甲方指挥,若有殴打辱骂甲方人员、业主、监理的现象,每次,甲方罚乙方人民币伍仟元,结算时从其机械费中扣除。
2、乙方机械连续维修时间超过2小时,乙方及时调整机械,以便施工,其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扣除当天的工程款。
3、若由乙方机械原因造成停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机械的停放由甲方根据施工需要统一安排。
十、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认可签证的其他文件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结算后失效。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承租设备事宜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 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神钢200挖掘机 数量: 壹台
二、 设备使用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设备进场时间
本租赁设备使用地点: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新江路中段(金田大道-石虎大道)、滨湖路市政道路工程
设备进场时间:20_年3月6日
三、 租赁期限
甲方设备租用:租期暂定为3个月,如遇到业主工程停工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双方均可不履行本合同,使用时间按甲方实际签认为准
四、 租赁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计价单位:月租 27000 元/月(不含税),提供其它正归发票冲帐,保养、维修(自带司机)。
五、 租赁相关费用的约定
1、甲方承担乙方进场费,退场费由乙方承担。
2、如租赁不足月的,以每月(27000元÷30)×天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