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租赁乙方所有、管理的吊车用于甲方位于成都市的建设工程相关事宜进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费用:
1. 卸装钢筋费用为每吨8.00元;
2. 卸装钢筋翻围墙费用为每吨8.00元;
3. 其他需要吊车的费用按小时计费,每小时160.00元;
备注:除按以上单价计费外,每次出车费用最少为300.00元,暂定租赁总价为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1. 租赁费用是甲乙双方考虑了经营风险等因素后的综合租金,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包装费、乙方管理费、利润、税费以及设备进场前的检测费用、设备租赁试用期间消耗的燃料费用等所有费用。合同约定租赁期内不做任何调整。
2. 所租设备由乙方负责进场运输和装卸工作,并由乙方进行安装、顶升和拆卸。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汽车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租赁设备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 乙方提供的租赁设备应符合以下标准:国家标准,并经过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满足甲方城建项目的施工需求。具体标准包括:吊车验收标准:GB3811-83,安全规程:GB6067-85。
2. 乙方保证其租赁设备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性能要求,具有行业要求的生产备案、准用证明等各项证明资料。在设备进场前,双方必须签订安全协议。
3. 乙方应提供租赁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使用年限证明、生产备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果乙方未按约提供租赁设备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拒付或延迟支付租金。
4. 其他约定:乙方必须按时将所需租赁设备运送至使用地点,并安排持有合法有效上岗证的人员进行操作。
三、租赁设备的签收
甲方指定周__(联系方式:__)核对租赁设备数量、规格型号,并开具甲方租赁设备签收凭证,确认乙方安排的操作人员入场情况。甲方对上述授权权限仅限于对本合同范围内租赁设备数量、规格型号以及乙方操作人员入场情况的确认。
四、款项的结算与支付
1. 甲方指定的结算人除外,其他人结算对甲方没有约束力。甲方对租金结算人的授权权限仅限于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进行款项结算。
2. 甲乙双方进行结算时,应根据本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以乙方签章、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并项目经理签字盖章确认的租赁凭证,以及以乙方名义开具的合法发票作为结算依据。
3. 款项支付时间:。
4. 款项支付方式:甲方以转账或支票方式将租金支付至乙方在合同中提供的账户(乙方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乙方已确认所提供的账户准确无误。从甲方付款至该账户之日起,视为已到账。乙方应自行承担由于账户原因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将款项支付至其他账户而非以上账户,甲方有权拒绝。如果乙方提供的账户信息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处理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5. 乙方应凭以乙方名义开具的合法发票向甲方结算款项。如果乙方未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付租金,并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