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总则) 本租赁条款仅适用于甲乙双方租赁关系成立时租期未满12月并且未签定其他特别条约、文本的情况。
第二条(租赁物品) 乙方出租给甲方在租赁关系成立时由乙方提交给甲方的租金费用清单(以下称待付费用清单)上标明的物品,甲方承租。
第三条(租赁时间) 租赁时间按照待付费用清单所载内容执行,乙方向甲方移交物品当日为租赁开始日。
第四条(租赁时间的延长) 在租赁时间到期前一周以上的时间内,甲方向乙方提出延长租赁时,只要甲方未有违反条约行为,乙方则同意延长要求,以后的反复延长时间亦同样。
第五条(租金)
(1) 乙方按照现行的租金规定向甲方征收租金。
(2) 甲方有义务按待付费用清单标明的期限交纳租金。但是在第十七条写明的租约期满前中止租赁情况发生时,费用不以上记标准计算,而是重新按实际租赁天数计费,甲方在中止租赁时交纳差额。此时的费用计算不以月日均租金为基准。
(3) 租期不满一个月时,待付费用清单上的租金为租赁关系成立最初时的金额,前一项标记的延长租期时的费用根据乙方的价目表计算,支付金额按乙方提供的清单执行。
(4) 在租期计算时,不足一月的零散天数的收费按乙方提供的清单执行。
第六条(保证金) 在乙方提出收取保证金要求时,作为以租赁条约为基础的担保,甲方向乙方交纳保证金,在必要时保证金用来充当甲方对乙方应付的一切债务。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物品移交) 乙方将物品运送到甲方指定的中国国内的某一地点。
第八条(移交手续以及返还费用)
(1) 乙方负责物品移交及返还时运送手段。
(2) 移交和返还运送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在最初交纳租金时一并交付。 (3) 乙方另行就运费制定标准。
第九条(责任负担)
(1) 乙方向甲方移交物品时仅负责保证物品的`正常性能,对于物品的商品性及对于甲方使用目的的实用性无责任担保。
(2) 在甲方接收物品的2日内若未向乙方通报物品性能缺陷等情况,则为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毕具备正常性能的物品。
第十条(责任担保范围)
(1) 在租赁期间,若发生不因甲方责任产生的物品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乙方负责替换或修理物品。
(2) 乙方不负前项范围以外的责任。
第十一条(租赁物品的使用和保管)
(1) 甲方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物品,并负担因此而发生的消耗品等相关费用。
(2) 在未书面得到乙方认同时,甲方不得转租、改造物品,亦不允许将物品从当初的设置地点转移别处。
第十二条(租赁物品的使用地区)
(1) 甲方应在中国国内使用租赁物品。
(2) 甲方需要在国外使用租赁物品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得到认同后方可行。此时甲方作为出口方按中国及对象国家的进出口管理规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