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
(1) 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2、不承担租用车辆在租用期间引发的第三方责任。
3、享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的租金及足额抵押金后,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账或收到现金的日期为准。
5、提供的车辆应具备适用的行驶证和养路费。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自主选择所需租用的车辆。
2、在租用合同规定的租用时段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3、对租用车辆在承租之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和维修义务。
4、按期如数交纳租金和抵押金。
5、自行承担租用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和路桥通行费。
6、在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7、协助出租方在租用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和理赔。
五、定金条款
1、承租方应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定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在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将剩余定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得自行将定金抵作租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为租用车辆提供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险种。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并承租方提供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时停止计算租用费用。如果在承租车辆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他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承担自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之日止的车辆租金的10%。
七、担保条款
保证人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从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算至本合同有效期满。
八、违约责任
1、除非发生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用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2、承租方应按双方签订的还车时间及时归还租用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还需支付额外的日租金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支付日租金10%的违约金后,可以退还该日的租金。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过租用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十、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