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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车辆出入停放管理规章制度7篇

发布时间: 2024-02-23 13:39:01

一、本车场为学校教职员工停放机动车辆提供服务,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车辆都应遵守本规定。

二、享有认可停车位的车辆,应按规定及时缴纳租金及物业费用。

三、请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不得鸣号,按规定车位停放,限速5公里。

四、在本停车场停放车辆人员,均有责任维护车场各种交通标识和设备设施的完好,并对意外损坏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五、服从车辆管理员的调度和指挥,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享有固定停车位的车辆不得擅自停放在闲置车位,不得有妨碍其他车辆停放的行为。

六、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进出车路口。

七、不得在场内试刹车、练习或修理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有滴漏机油等现象必须清洗干净。

八、请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车内垃圾应放置在车场指定的容器内,不乱丢杂物、随地吐痰或在停车场内清洗车辆等,不得在停车场内起卸货物或存放物品。

九、严禁在场内加、放燃油和保养车辆,特殊情况须经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场内严禁游逛、喧哗、打闹和其它不宜进行的活动。

十一、车辆停泊后,应关闭发动机,摇上车窗、锁好车门及行李箱,请勿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车场出入卡要随身携带。如因违反本规定引起车辆损坏和车内财物丢失等,本车场概不负责。

十二、未经同意,任何车主不得随意更改、转让车位。应做到车、位相符,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十三、停车场管理员有权采取适当行为维护车场秩序,处理停车场发生的问题。

十四、不得刁难、辱骂和威胁车场管理员执行公务。

十五、本停车场只提供停放服务,停放以外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但可提供监控录像以便车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诚望各业主、司机对车场的管理予以支持并积极配合。

车库车辆出入停放管理规章制度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设施管理规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销售的,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1:1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

(三)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四)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五)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停车管理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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