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本租赁协议不能生效,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在此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期满终止。
4、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
签署: 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合同附件: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场地用于设置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场地
1.1 甲方作为该场地的使用权人,同意将座落在 (以下简称:该场地)出租给乙方,作为设置基站用场地。
1.2该场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场地【未】设定抵押。
1.3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该场地用于安装无线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天线支架、走线架以及 安装电源 等设施设备,并负责提供与此相配套的光缆或电缆入户通道。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双方约定,该场地租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费用
3.1双方约定,该场地总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四条 支付方式
4.1 双方约定该场地租金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土建工程完成后,由乙方凭甲方提供的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以【银行划帐】方式按照一次性支付。
4.2以上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场地租金【含】按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
4.3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土建完成后30日内支付该场地的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每日需按该租金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4.4双方约定采取其他方式: 。 第五条 设备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