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乙方租赁标的物内的设备在租赁期内发生故障,乙方应承担维修费用;
3.租赁期内的水、电、暖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内,乙方需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对原有设备进行改造和大修,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新增设备拥有所有权;
5.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承担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安全保障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双方或一方的履行条件和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可能履行本合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如地震;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未能履行合同,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相应的租金应降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导致租赁物无法恢复继续使用的。)或其他不可归责的原因,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自原因产生之日起15日内将本年度未发生的租金退还给甲方,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续租协议
1.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书面答复是否同意续租,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未违约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归还租赁物
1.租赁期满未续租或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前30天内清理好自己的财物;
2.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30天内,乙方未清理其财物或拒绝归还标的物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追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端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或相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补充规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署时间: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