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于厂房土地等产权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条场所的维修,建设。
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有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相关设施的维护,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归还甲方。
2、乙方因正常生产需要,在租赁物内进行的固定资产建设,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租赁期间乙方发现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天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4、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物以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免责条款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政府征地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公证机关证明文件或其他有力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
第七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第八条其它条款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_______(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