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1、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出售场地,须在___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场地达______日的。
2、交付的场地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场地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