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巩固城乡综合环境整治成果,规范大面老场镇片区机动车停车秩序。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结合大面老场镇现状情况,甲方拟在大面龙锦街设立集中市民停车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临时停车场经营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临时停车场概况
本临时停车场位于大面老场镇龙锦街西段以南,总面积约2800平方米(含门卫室3间)。设有砼主入口道路,其余地面为建渣硬化地面。大门设有电动道闸和钢制铁大门,水电源齐备,满足机动车停车及相应服务需要。
二、经营租赁期限:
本次协议租赁期限为一年,即自2012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经营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经营租赁费用为每年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
2、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一次支付本协议约定一年期限的经营租赁费用为人民币50000.00元(现金或转账)
四、临时停车场管理
1、乙方租赁甲方临时停车场应按照城市管理要求进行车辆集中停放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向车主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2、租赁期限内,乙方根据双方约定和政府法规以及地方城市管理要求进行自主管理,取得合法停车费收入,自行向国家缴纳相应税款,并按双方约定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支付经营租赁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停车场进行任何改建、扩建和新建,不得变动更换原有相应设施。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改临时停车场性质,从事其他经营业务。
五、甲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