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0天缴纳。
2.签订本合同后,乙方须交纳押金,相当于一个月租金,计人民币_元 ,租凭期满或双方同意终止合约后,乙方缴清本合同规定由乙方负担的费用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 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维修费及租赁税费的缴交办法:
1. 物业费及暖气费:含在租金内,由甲方向物业部门缴纳费用;
2. 水电费(含公摊)由乙方每月自行向物业部门缴纳;
3. 电话、宽带费:乙方自行申请并缴纳费用,
4. 维修费:租赁期间,非乙方原因导致的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原因所致的租赁物内家具、电器、设施的损毁,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
5.租赁税费由乙方向税务部门缴纳。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每日按月租金额1%向乙方加收滞纳金,如拖欠达一个月,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没收租赁房屋押金。
2. 甲、乙任何一方若要提前终止合同须向对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合同方能终止。
3.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内设备和其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如因故意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
4. 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告知物业部门认可。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规定,因乙方原因引起火灾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租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6.租赁期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