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供货期限和日期
商品应在卖方银行通知保兑的、与第二条所列金额相符的有效信用证开立之日起60天内从公司运往________。
卖方有权提前供货,也有权根据情况一次或几次供货。
第四条商品品质
商品的品质和数量由买卖双方在书面协议中确定,在本合同的附件清单no1中有详细列明。清单no1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在本合同上(见第一条)。
第五条包装和标记
商品的包装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完好无损。
每件货物上应有以下标记:
--到达站名称;
--卖方名称;
--买方名称;
--货件号;
--毛重;
--净重;体积(用立方米表示)。
第六条支付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20个工作日内开立一份以卖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可分割、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的总金额按照合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其有效期至少为80天。
信用证应由卖方选择的、法律上承认的________银行开立并确认。买方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以支付信用证:
--发票一式三份;
--全套买方名义下的运输单;
--包装单一式三份;
--本合同副本;
--在独联体境内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买方承担,而在独联体境外的一切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七条商品的交接
所有商品应由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数量和品质检查。
检查人员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买卖双方不得对此有争议。
买方有权拒收和退还余下部分商品,买方应单独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对此承担责任,以便卖方、供货人和检查人员进行可能的检查。如果确定拒收成立,商品的责任自动转移给卖方,由卖方自行决定商品的处理方式,商品的保管费由供货人支付。
第八条保险
根据上文第二条的规定,由________对商品在运抵________港之前进行保险。
第九条品质保证
商品的品质应符合清单no1(见上文第四条)的要求。买方没有接收不符合清单no1(见第四条)要求的商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