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可以不加解释和不出示证据退还未被接收的商品(见下文第十条)。
根据下文第十条的规定,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充分理由的索赔书后的30天内如数更换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证完全按照本合同规定运送货物。
第十条索赔
商品到达时,买方有权就商品的数量向卖方提出索赔(见第七条),反之,买方接收由共同指定的检查员确定的数量的商品。买方可以就商品的品质不合格向卖方提出索赔。所有运抵的商品,如果没有以适当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认为买方已经接收。
有充分理由退还和拒收的商品都被认为卖方供货不足,同时免除对买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赔偿提出任何异议。检查员最终确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数量。
在商品原封不动或无损坏退还卖方的情况下,未超出检查员确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无需经商品不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必需的手续,应由卖方无条件承认。
买方应将索赔函以挂号信的形式寄给卖方。
就某一批商品提出索赔,不能成为索赔方拒收和拒付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应供应的商品的理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即火灾、自然灾害、封锁、禁止进出口和其他合同双方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使合同的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按照不可抗力及其后果出现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上述情况及其后果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由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尽快将妨碍履行义务的不可抗力的出现和终止情况通知另一方。由卖方或买方国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是上述不可抗力情况出现的必需证明。
第十二条罚则
如果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货物抵达期限,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的金额如下:
--在最初三周内,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1%;
--以后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2%,但罚金总额不能超过未交商品总金额的15%。
第十三条其他条件
除非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尽管信用证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转让。
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签字后方有效。
在独联体境内的一切费用和规费,包括海关规费和关税,与订立、履行本合同有关的费用,由买方承担。而在独联体境外的一切费用和规费由卖方承担。
本合同采用中、俄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仲裁
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分歧应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双方正式地址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