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出租方负责办理车辆保险,并将保险合同交付给承租方作为出险后的索赔依据。出租方办理的保险类别应至少包括车身险、按最高额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不计免赔险。如果车辆出险,出租方应及时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进行索赔。
七、车辆的保管:
租赁期间,车辆由承租人负责保管,但在维修期间除外。车辆停放在出租人处或出租人指定的场所除外。
八、租赁期间车辆的转让与转租:
1. 租赁期间,如果出租人转让出租车辆,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合同对受让方仍然有效。
2. 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将出租车辆转租,应获得出租方的同意。
九、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辆调回,否则应按未履行期限的租金赔偿承租人。如果出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不需支付该期间的租金。如果因此造成承租人损失,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十、不可抗力: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出租车辆自身原因导致车辆损毁,承租方不承担责任。如果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车辆,可以减少或不支付租金。如果导致承租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车辆被盗抢或灭失,承租方应协助出租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承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
十三、合同附件:
出租车辆的行驶证。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