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在开发区设立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面积为平方米的经营用房,用于该公司的经营。该房屋位于(具体地址)。
二、双方商定该房屋的月租金为元,总租金为元。
三、租金应于每月日前支付,若延迟支付,每延迟一天将按照总租金的比例计算罚款。若在天内仍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向乙方收取相应的罚金。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终止时,该保证金将作为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如需终止租赁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支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若甲方决定转让该房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除土地费和大修费外,乙方承担租用该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七、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如果乙方出于经营需要需要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应积极协助提供。
九、就本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租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经过公证后与本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租赁合同经双方共同认可并经过公证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