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合外包保安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和居住申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
(2)对外包保安服务队在巡查中发现并发出消防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整改的,立即上报外包保安服务队。
(3)日常生活中关注本辖区外来人口及出租房屋租赁情况的变动,每月10日实行“零报告”制度,及时将变动情况上报外包保安工作人员。
(4)协助街道办事处和外包保安服务队其他工作。
3、外包保安服务队。
(1)按街道外包服务招标合同规定,按约定工作量和频率,每月、每季度对全街道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市属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供电所、居住出租房、二手出租房、公寓楼、人员密集场所、娱乐性经营场所、网吧、宾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在公共区域、社区和村(居)消防安全协管员的配合下,对居住出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责令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开出《消防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检,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街道消防工作站。
(3)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对所有消防安全管理的台账、检查记录、整改记录分类建档保管。
(4)每月对各公共区域、社区、村(居)消防安全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街道消防工作站。
4、消防工作站。
(1)对各网格长、网格员和保安服务队上报的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居所督促进行整改,对不配合的或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居所,函告派出所或消防支队依法处理。
(2)每月结合外包服务队考核意见,对各村居及公共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进行抽检和督查,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
(3)每月对保安服务队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
(4)对每一起火灾都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倒查,并视情报街道纪工委处理。
(5)每季对重点消防安全单位、二手房、公寓楼和已完成消防安全整治居所进行一次抽检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