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路桥费、小修费用。
5、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报保险事故,并在12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如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交警部门裁定或者法院判决的全部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及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发生非保险事故,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租赁期内,如乙方需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应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回复。如不同意,本合同仍然有效。
8、还车时应保持车辆清洁并将油箱加满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迟延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交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的1%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保留追讨的权利。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就汽车租赁事宜签订了本合同。
第一条 租车期限
乙方承租甲方景程牌小轿车壹辆,车牌号码为:K16333,租车时间自20_年 2月1日起,至双方约定的结束时间。
第二条租金
乙方每月需支付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作为租金。需要注意的是,该租金不包含司机劳务费,司机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租金支付
乙方每次租车前必须按月交纳预定租赁期内的租金。租期一个月或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下,乙方需要在每月的十号之前预先付清本月的租金。
第四条 车辆交接
租车和还车时,双方需在甲方指定的停车场进行交接。交接时,甲、乙双方需要对车辆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