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责任担保范围)
(1) 在租赁期间,若发生不因甲方责任产生的物品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乙方负责替换或修理物品。
(2) 乙方不负前项范围以外的责任。
第十一条(租赁物品的使用和保管)
(1) 甲方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物品,并负担因此而发生的消耗品等相关费用。
(2) 在未书面得到乙方认同时,甲方不得转租、改造物品,亦不允许将物品从当初的设置地点转移别处。
第十二条(租赁物品的使用地区)
(1) 甲方应在中国国内使用租赁物品。
(2) 甲方需要在国外使用租赁物品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得到认同后方可行。此时甲方作为出口方按中国及对象国家的进出口管理规定履行义务。
(3) 以上情况对于第十条第一项及第六条不适用。
第十三条(物品的毁损) 在因甲方原因出现物品丢失(包括完全不能修理和所有权受侵害)或损坏(包括所有权受侵害)时,甲方付给乙方替换物品(或购新品)金额或修理费用,并在发生损害时应负责赔偿。在此情况下,无论物品能否使用,租赁期间的租金不予减免。
第十四条(禁止转让物品) 甲方无权向第三者转让物品,并不享有使用物品抵押、转让、担保及其他一切权利。
第十五条(禁止复制软件) 甲方不得使用物品所有软件或软件制品进行下列行为。
(1) 无论有偿无偿向第三者转让软件或同意第三者享有再使用权。
(2) 在物品范围以外使用软件。
(3) 复制软件。
(4) 变更或改制软件。
第十六条(保险)
(1) 乙方为物品加入动产综合保险。
(2) 在物品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时,在甲方迅即通知的同时,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供保险金支付所必须的所有文本并积极协助领取保险金。
(3) 在甲方履行前项义务, 乙方领取到保险金后, 乙方根据保险金额的多少免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甲方的赔偿责任。但若是甲方未及时通知事故情况、履行交付义务或发生故意严重损坏物品的情况则不在此免除范围内。
第十七条(甲方解约) 在无特别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在租赁期间事先通知乙方后并将物品送还到乙方指定的场所而中止租赁合约。在此情况下的费用计算依据第五条第二项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解约) 在物品出现第十条规定的性能缺陷情况发生时, 若修理或替换需要长时间或大笔金额,乙方可以在通知甲方后中止租赁合约。
第十九条(因违约进行的解约行为)甲方在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自行决定解除租约并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
(1) 甲方延滞交纳租金1次或违反本条约其他规定
(2) 甲方停业、破产、解散
(3) 甲方因为其他债务而被强制执行、保全执行、滞纳处分或者申告破产、和议、公司整顿
(4) 甲方停止支付租金另外受到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处分
(5) 乙方认为甲方经营不善或企业状况不佳
第二十条(返还租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