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张先生
承租人(乙方):李先生
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将其厂房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1.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厂房位于火车站西侧,租赁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其中,钢结构厂房约520㎡,砖混瓦房11.5间。
2. 厂房的开工日期和租赁期限: 厂房的租赁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限的年份。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 甲乙双方同意车间月租金3000元,年租金36000元。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厂租金押金,即一个月的租金。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甲方前一个月。如果甲方有权在期限内解除合同,租赁保证金将被没收。租赁期内如无其他费用争议,甲方应及时退还押金。
4. 租赁期内,乙方依法经营,因使用厂房而产生的一切工商费用、税费、债务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任何非法经营、拖欠工资、责任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5.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导致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维修。如乙方拒绝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使用和安全状态。在检查和维护期间,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如需装修或增加附属设施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地面增加的所有附属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使用权。
6. 工厂的转租和返还
1. 租赁期内,乙方转租厂房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擅自中途转租厂房,甲方不予退还租金和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 租赁期满后,工厂归还时,应正常使用。
七、租赁期内的其他相关协议
1.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 租赁期内,乙方应做好消防、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和市政搬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无条件迁出,无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