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赁物未经甲方同意,其他方不得转租给第三人,也不能出卖租赁物或将其用作担保。
3、甲方应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甲方将组织运输工具负责将租赁物运送至乙方指定的工地和地点,运费和装车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及时点清租赁物的数量,检验其质量,并办理接收确认手续。在租赁物进场、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和人身损害事故所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根据工程情况,租赁期限暂定为自年月日(具体以乙方通知为准)至实际工程结束为止。如乙方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可以协商续租。
第三条 用途
乙方租用租赁物用于工地,并不得转用于其他工地,除非甲方同意。
第四条 租金支付
1、以甲、乙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的收货单和发货单的实际数量为最终结算依据,双方约定每个月办理一次结算确认手续。租赁物退场后一个月内,双方办理最后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必须由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才可作为结算依据)。
2、合同金额(暂估):¥:xxx。(超出合同金额时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付款时间及方式:
- 付款时间:每月的xx日前
-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支票支付等
4、在乙方付款的同时,甲方必须开具真实有效的税务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或扣除与国家税金等额以上的费用。
第五条 租赁物退还
退还租赁物时,由甲方负责装车收回,所需费用经双方确认后由乙方承担。退还租赁物时,甲方须委派专门人员到乙方工地现场与乙方相关人员一起清点数量和租赁物状况,并在退货单上签字确认。在甲方人员签字确认后,即视同乙方已经完成了退还租赁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