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租赁物损坏赔偿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造成租赁物丢失、报废或损坏的,应按照租赁物市场价并结合原租赁物折旧情况进行赔偿给甲方。
第七条 报停
如乙方跨年度施工,需要实行冬季报停,乙方可以提前书面通知甲方报停时间及所需期限,甲方应派人到工地现场确认。在报停期间,租赁费用不计算;乙方在冬季报停期间继续施工并使用租赁物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日期计算。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要求的品质、规格、数量提供租赁物,或者对乙方正常施工造成影响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2、如甲方(包括甲方派出的人员以及与甲方有关的人员)偷盗乙方工地财物,除作价赔偿外,发现一次处罚5000元以上,由乙方直接从租金结算款中扣除。
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并按约定支付租金及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延迟支付租金费用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若因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资金周转困难,使乙方无法按上述约定正常支付租赁费用时,甲方须理解和配合,不得因此要求乙方返还租赁物或提出索赔事宜,以免影响乙方正常的施工生产。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双方约定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x份,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