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设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分摊办法
(9)集团公司所提起的设备折旧费分摊到每月。
(10)全年设备所提取小修理费用分摊到每月。
(11)全年设备管理费(5‰)分摊到每月(附:租赁设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明细)
(12)超使用设备租赁费的计算办法
(13)租赁站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审核同意使用的租赁设备按正常收取租赁费。
(14)各生产站、段超用部分的租赁设备按照
其它管理内容
(1)公司下属各站段需设立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办理设备租赁管理的有关事宜。
(2)设备租赁费按天收取,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进行收取,两个单位或多个单位在一天之内共同使用的租赁费用平摊。
(3)新办理的租赁设备当天就开始收取租赁费用。各个岗位需备用的设备按正常收取租赁费(备用设备数量的规定由租赁站制定,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经领导批准,否则一律视为超备用)。
(4)超备用设备和闲置设备加倍收取租赁费(闲置的界定:超过备用台数;3天之内未及时交回的设备)。
(5)不论是设备租赁出库还是送回入库,设备承租单位都必需有设备管理员或委托专人到租赁站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签字确认。
(6)各站段管理的固化设备及办公设备修理费由公司承担。维护保养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7)租赁设备在库期间的修理费及日常维护保养费由租赁站负责。
(8)设备使用期间,设备的各级保养及所用燃料,润滑油,能源,辅助材料及备品配件由设备承租单位在材料费用中结算。
(9)租赁站出租的设备,不包括附属的低值易耗材料(如:电焊把线,焊把、油料等)。设备附属的低值易耗材料由设备承租单位自负。
(10)上述各项中所涉及的材料,配件,承租单位可以委托供应中心采购供应,承租单位到供应中心开票领用,费用由承租单位承担。
(11)设备大、中、小修计划由各站段编制,报运输科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各单位管理的设备及承租单位正在使用的租赁设备按设备管理制度要求需要进行大修时,要按设备大修计划的安排及时送到租赁站进行大修。租赁设备送回交接时要办理好“设备租赁结算单“,视同于此设备租赁结束。。
(12)租赁设备在出库后损坏由设备承租单位负责修理。设备送回入库验收时发现问题,由租赁站代修理并办理“设备修理委托单“,修理费由承租单位承担。
(13)设备承租单位修理设备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并送租赁站代为修理,租赁设备送回交接时要办理“设备修理委托单“,修理费由承租单位承担,同时还需办理“设备租赁结算单“,视同于此设备租赁结束。
(14)租赁需带操作手的设备时,承租单位要同时向人力资源部提报设备操作手需用计划,人力资源部负责向设备承租单位提供合格的设备操作手。(附:持证上岗设备目录)
(15)租赁站对于设备承租单位实际发生的设备租赁费,设备代修费,配件费需每月进行一次结算,并分单位填写“应付费用明细表“报运输科。运输科汇总后交结算中心及财务科向有关单位按实结转。
(16)租赁站对于租赁期超过一个月的设备,其租赁费也需每月结算一次,待设备回库并填写“设备租赁结算单“时,要写明已结算费用和未结算费用。
(17)各单位租赁的设备需经租赁站审批并加盖设备租赁合同章后方有效,未经审批发放的租赁设备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8)租赁站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租赁费用。租赁单位要合理租用设备,按规定要求合理使用,避免设备积压,加快周转,减少费用支出。
(19)未经运输科授权各单位不得将公司设备转租或转借外单位使用。
(20)未经运输科授权各单位不得擅自租赁外单位设备。
(21)外单位租赁公司设备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六、外租设备管理办法